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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绿化树木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9-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化树木管理,改善我县生态环境,美化环境,巩固绿化成果,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老城区规划区内、牌路山森林公园、县内各主干道路、工业物流园区、凤凰山、西华山、南华山、月亮山、拐洼及各乡镇辖区内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绿化树木的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管理按照以下区划执行,老城区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由住建局管理,牌路山森林公园、凤凰山、西华山、月亮山、拐洼绿化树木由林业局管理,南华山绿化树木由南华山管理处管理,工业物流园区绿化树木由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管理,各乡镇辖区内各主次干道路两侧、退耕还林和辖区内其它绿化树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四条  绿化树木管理实行行政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管理绿化树木,并开展绿化工作,定期对绿化树木进行补植、修剪、修穴、补水、涂白、有害生物防治、防火、除草等抚育管护措施,每年抚育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巡查、督查。

第六条  绿化树木各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树木的巡查管护,确保不留死角和空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化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对举报者要进行人身保护,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县电视台要长期配合各管理单位对破坏绿化树木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八条  城镇、道路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签署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未经审查的,项目规划主管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林业主管部门要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或占用绿化用地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分管县长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县长审批。

(四)因各项工程建设需要砍伐、移栽绿化树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上报主管县长审批;面积大于5亩,株数大于500株的,上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绿化树木用地内禁止挖坑、采石、取土、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垃圾、停放车辆等。

第十一条 供电、交通、通讯等各管线单位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修剪,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倾倒污水和热水;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挂宣传牌、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内发生损坏绿化树木、乱砍滥伐、不依法依规报批等破坏绿化树木的行为,绿化树木管理单位要报告县森林派出所立案处罚。凡上缴的罚款由县财政按100%返还绿化树木管理单位用于林木抚育。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树木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据《森林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绿化树木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并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价值2至4倍的罚款,并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四)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绿化设施成本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绿化树木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由县林业局制定相应考核细则,每年6月份、12月份对各绿化树木管理单位管理的树木进行考核,管理好的单位将给予奖补,管理差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林业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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