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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1
部门(单位)名称:海原县林业局 窗口电话:4017217
事项名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2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5日内上报市、区林业局
收费依据和标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区林业局宁林发【1994】127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收取2元。
申办条件: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受理-现场调查-审核-上报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征用者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勘察、开采矿藏项目的,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4、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报告要通过专家评审并注明评审结果;
7、使用林地申请表;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提供政府性基金票据复印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